设计模式学习之——六大设计原则之三:依赖倒置原则

定义:High Level modules should not depend upon low level modules. Both should depend upon abstractions. Abstractions should not depend upon details.Details should depend upon abstractions.
定义的含义:
a. 高层模块不应依赖低层模块,两者应都依赖其抽象
b. 抽象不应依赖细节
c. 细节应依赖抽象
(细节即实现类,抽象即接口或抽象类)
在Java中的表现:
a. 模块间的依赖通过抽象发生,实现类之间不发生直接的依赖关系,其依赖关系是通过接口或抽象类产生的
b. 接口或抽象类不依赖于实现类
c. 实现类依赖接口或抽象类

用更加精简的定义就是: 面向接口编程——OOD(Object-Oriented-Design,面向对象设计)的精髓之一。

下面,我们通过反证法来证明:
论题:依赖倒置原则可以减少类间的耦合性,提高系统的稳定性,降低并行开发引起的风险,提高嗲吗的可读性和可维护性。
反论题:不使用依赖倒置原则也可以减少类间的耦合性,提高系统的稳定性,降低并行开发引起的风险,提高代码的可读性和可维护性。
eg:
司机驾驶奔驰车:

司机类:
  1. publicclassDriver
  2. {
  3. publicvoiddriver(Benzbenz)
  4. {
  5. benz.run();
  6. }
  7. }
奔驰类:
  1. publicclassBenz
  2. {
  3. publicvoidrun()
  4. {
  5. System.out.printIn("奔驰运行");
  6. }
  7. }
场景类:
  1. publicclassClient
  2. {
  3. publicstaticvoidmain(String[]args)
  4. {
  5. DriverzhangSan=newDriver();
  6. Benzbenz=newBenz();
  7. zhangSan.driver(benz);
  8. }
  9. }
Now 张三要开宝马怎么办???
首先 我们需要产生一个宝马类(代码略:类似奔驰类)
但是!张三却无法开,因为没有对应的方法
我们的设计出现了问题:司机类与奔驰类是紧耦合关系,导致可维护性降低,可读性降低(阅读两个文件),稳定性降低(增加车就需要修改司机类)
还导致并行开发的风险(一段程序异常波及一个功能,一个模块,甚至整个项目)
导致并行开发风险的原因:如果甲负责开发汽车类,乙负责开发司机类。此时甲未完成,则乙也无法完全编码,因为缺少汽车类,无法编译通过。

由以上证明,反论题不成立!!!

解决:引入依赖倒置原则

司机接口:
  1. publicinterfaceIDriver
  2. {
  3. publicvoiddriver(ICarcar);
  4. }
司机实现类:
  1. publicclassDriverimplementsIDriver
  2. {
  3. publicvoiddriver(ICarcar)
  4. {
  5. car.run();
  6. }
  7. }
汽车接口:
  1. publicinterfaceICar
  2. {
  3. publicvoidrun();
  4. }
汽车实现:
  1. publicclassBenzimplementsICar
  2. {
  3. publicvoidrun()
  4. {//输出奔驰运行
  5. }
  6. }
  7. publicclassBMWimplementsICar
  8. {
  9. publicvoidrun()
  10. {//输出宝马运行
  11. }
  12. }
在业务场景中: ”抽象不应依赖细节“
  1. publicclassClient
  2. {
  3. publicstaticvoidmain(String[]args)
  4. {
  5. IDriverzhangSan=newDriver();
  6. ICarbenz=newBenz();
  7. zhangSan.driver(benz);
  8. }
  9. }
Client是高层业务逻辑,对低层模块的依赖建立在抽象上。 zhangSan都是以IDrvier类型进行操作,屏蔽了细节对抽象的影响。
若要开宝马,则:
  1. publicclassClient
  2. {
  3. publicstaticvoidmain(String[]args)
  4. {
  5. IDriverzhangSan=newDriver();
  6. ICarbmw=newBMW();
  7. zhangSan.driver(bmw);
  8. }
  9. }
在新增加低层模块时,只修改了业务场景类,也就是高层模块,对其他低层模块不需修改。

注:定义变量,必然要有类型:有表面类型和实际类型
表面类型:定义的时候赋予的
实际类型:对象的类型
如:zhangSan的表面类型是IDrvier,实际类型是Driver

依赖倒置原则对并行开发的影响:
两个类有依赖关系,只要制定两者接口,就可以独立开发,单元测试也可以独立运行,而TDD(Test-Driven Development,测试驱动开发)开发模式就是依赖倒置原则的最高应用。

依赖的三种写法:
1. 构造函数传递依赖关系
  1. publicinterfaceIDriver
  2. {
  3. publicvoiddriver(ICarcar);
  4. }
  5. publicclassDriverimplementsIDriver
  6. {
  7. privateICarcar;
  8. publicDriver(ICar_Car)
  9. {
  10. this.car=_Car;
  11. }
  12. publicvoiddriver(ICarcar)
  13. {
  14. this.car.run();
  15. }
  16. }
2. Setter方法传递依赖对象
  1. publicinterfaceIDriver
  2. {
  3. publicvoidsetCar(ICarcar);
  4. publicvoiddriver();
  5. }
  6. publicclassDriverimplementsIDriver
  7. {
  8. privateICarcar;
  9. publicvoidsetCar(ICar_Car)
  10. {
  11. this.car=_Car;
  12. }
  13. publicvoiddriver(ICarcar)
  14. {
  15. this.car.run();
  16. }
  17. }
3. 接口声明依赖对象:接口注入
(即Client类中的实现方法)

使用:
a. 每个类尽量都有接口或抽象类
b. 变量的表面类型尽量是接口或者是抽象类
c. 任何类都不应从具体类派生
d. 尽量不要重写基类的方法
e. 结合里氏替换原则使用

何为倒置:
对现实世界的事务进行抽象,抽象的结果就是有了抽象类和接口,根据系统设计的需要产生抽象间的依赖,代替了人们传统思维中的事物间的依赖。

依赖倒置原则的逆向:
eg: 法律:杀人偿命.
如果用依赖倒置原则来考虑:杀人是抽象的含义,怎么杀,杀什么人,为何杀人都未定义,只要杀人了就要偿命。
那么:如果我们杀了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呢?或者说警察在执行任务的时候击毙了歹徒呢?
这个时候,杀人偿命就不能在这里使用了。
所以所:我们要结合实际出发,不能抓住一个原则不放,每个原则的优点是有限的。不能为了遵循一个原则而放弃了一个项目的终极目标:投产上线和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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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傅:阅读自《设计模式之禅》


来源:http://blog.csdn.net/fu222cs98/article/details/2135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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