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具有抽象类类型的函数声明是否格式错误?
受this question的启发,我环顾了该标准。 [class.abstract]
中有一个注释[注意:抽象类类型不能用作已定义([dcl.fct])或被调用([expr.call])的函数的参数或返回类型,除非在[dcl.type]中指定。简单]。 [...]
函数类型中参数的类型或返回类型不得为在函数体内不完整或抽象的(可能具有cv限定)类类型,除非删除该函数([dcl.fct.def。删除]。
但是我找不到关于声明的任何信息,据此我只能得出结论,这没什么问题。
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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